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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編輯:2022-01-15 17:43:47

  保安服務是以向客戶提供安全保障服務爲目标的活動。20世紀90年代末,上海市開始試點成立專門的保安服務公司,爲機關、單位提供社會化的保安服務,由此産生了保安服務如何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問題。 

  雖然迄今爲止,我國已經在市一級基本上都成立相關的保安服務機構,但是,保安服務在法律上到底是何種性質?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如何設立和可以享有哪些法律權益?機關、單位和個人能夠獲得什麽樣的安全服務?保安服務質量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予以監督?保安人員在提供保安服務時的權利和義務如何界定等等問題在法學界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在實踐中也缺乏正式有效的法律、法規加以規範。 

  總體上來說,保安服務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待建的制度。 

  北京市法學會近期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莫紀宏研究員組織了保安服務的制度化與法制化重點課題的研究,記者就該課題研究的主要内容采訪了課題組相關成員。 

  社科院法學所進修生王詩俊向記者介紹說,1984年12月,中國當代第一家企業性質的“保安服務公司”在深圳蛇口工業區誕生,1985年1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總結了深圳首創保安服務公司的經驗後,保安服務公司在全國各大中城市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起來,截至2003年底,我國已擁有一千八百多家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從業人員已逾73萬人,1996年10月,中國保安協會正式加入亞洲保安協會,擴大了中國保安服務業的國際影響,标志着中國保安行業正式與世界接軌。 

  從全國其他城市和地區來看,社科院法學所聶秀時認爲,由于我國目前在保安服務制度化、規範化方面還缺乏比較系統的法律規定,加上一些保安人員自身素質較低,引起了社會公衆的一些不滿,所以,當務之急就是要在理論上重視研究保安服務中出現的問題,在實踐中通過完善立法來保障保安服務規範有序地向前發展。 

  法學所呂豔濱副研究員說,保安業是依法專門成立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依法向社會提供專業化、有償性的安全防護服務進而所形成的産業。其主體是各種非官方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在活動中并不行使國家權力,而其業務範圍是爲社會提供安全防護服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補充警察機關職能的作用。

  爲了促進我國保安業的健康發展,使其在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必須探索适時對其管理體制加以完善。 

  首先,要加強保安業管理的立法工作;其次,要按照市場規律管理保安業,徹底打破保安服務在行業和地域上的壟斷;另外,我們有必要研究如何轉變對保安服務企業的監管模式。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保安服務企業屬于完全獨立自主的服務企業,國家對保安業的管理主要采取事前的許可和事後的監管方式。政府通過對設立企業和擔任保安員設定嚴格的許可條件,确保隻有能夠勝任保安服務業的主體才能進入此行業,通過實施監督檢查,制裁有關主體的違法行爲,約束其依法行事;而且,在有關國家和地區,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中發揮着巨大作用,我國也有必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社團管理體制改革,加強保安業行業協會的發展,使其能夠輔助管理機關在不幹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同時,加強對企業行爲的規制,培育其行業自律機制。 

  于敏研究員認爲,保安行業的服務範圍非常廣泛,概括而言,是應他人的需求在各種公共場所、人車混雜擁擠的場所警戒和防止盜竊及人身事故的發生,防止運送中的現金及其他貴重物品丢失,防止看護或運輸中的危險品造成人身及财産損害等等。在向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時,保安服務公司應與服務接受方就保安服務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應當對業務實施場所有清楚的了解,以妥當順利地執行保安業務。保安業務的内容和特征,決定了其業務執行中民事責任的特點。 

  保安服務提供的是對服務對象安全利益的保護,因此,保安服務公司及保安員在實施保安服務時,應當特别注意嚴格執行保安服務規定,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權限。在職務執行中,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不得幹涉任何個人或團體的正當活動。例如,不得幹預罷工和集會活動。在超市發現偷盜商品的人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機關,但不得傷害其人身。在使用電子監視器執行保安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選擇安裝位置,正确使用,以防造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等。 

  由于保安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的特殊之處,莫紀宏研究員認爲應采取必要措施來加強保安制度的法制化。 

  1、實行保安服務公司與公安機關之間的脫鈎。 

  雖然公安部的《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範管理的若幹規定》中明确規定: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公司在經濟上徹底脫鈎,不得抽調、占用公司資産,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報銷或者提取費用,不得爲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但是,在實際中,保安服務公司中,特别是管理階層的人員大多又是由公安機關的在職人員出任的。 

  這些公安機關的在職人員在保安服務公司中到底是在履行何種職能,如何能夠不受公安機關的支配和影響,這些問題根本沒有在實際中得到有效地解決。因爲保安服務公司很難徹底擺脫“二公安”的形象。所以,要實行保安服務公司與其母體公安機關的真正脫鈎,就應當通過出台保安服務公司的服務規範來規範保安服務公司的服務行爲,防止保安服務公司在職責權限不清的情況下,事實上在代行公安機關維持社會治安的政府管理職能; 

  2、建立起嚴格的保安服務許可制度,通過立法的手段,設立嚴格的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一般法律主體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以便于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不同的保安服務公司之間能夠有效地開展服務質量的競争; 

  3、建立保安服務的行業标準體系,嚴格規範保安人員從事保安服務的行爲,進一步明确客戶的安全權益,理順保安服務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4、建立比較嚴格的保安人員上崗培訓制度,嚴格保安人員上崗的資格認定制度,堅決打擊黑保安或者是私人保安等現象; 

  5、在保安服務公司提供的社會性保安服務與機關、單位内部的保衛部門之間建立起有關社會治安的聯防體系。 

  總的來說,保安服務對于建設和諧社會來說是一項不可忽視的制度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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